深圳高新区发展专项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高新區發展專項計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粵府〔2019〕28 號)和《中共深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完善深圳高新區管理體制機制的通知》(深編〔2021〕70 號)等文件相關要求,加快建設具有卓越競爭力的世界領先高科技園區,規范高新區發展專項計劃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高新區發展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以市級財政科研資金為抓手,引導和帶動區級財政資金、企業資金和社會資本參與深圳高新區的建設發展,著力營造優秀創新創業環境,支撐培育具有卓越競爭力和影響力的“20+8”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集群。
第三條? ?專項計劃適用于經國家和市政府批準納入深圳高新區管委會管理范圍的高新區各園區。
第四條 專項計劃所需市級財政資金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科技研發資金中安排,配套資金從高新區各園區所在區級行政區財政資金中安排,依據財政資金相關規定進行合理使用。
第五條? ?專項計劃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市區聯動、專款專用、公開透明、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專項計劃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專項計劃的總體布局,分配專項計劃年度資金,審核高新區各園區專項計劃年度資金實施方案,監督評價專項計劃總體實施情況等工作。
第七條 高新區各園區管理機構是專項計劃資金使用管理和項目安排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組織本園區專項計劃指南發布、項目申報、評審驗收、監督檢查、績效評價、資金撥付、實施報告編制、項目異常情況處理、信訪投訴等工作。
第八條? ?項目單位是專項計劃的使用單位和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履行資金使用管理主體責任,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市審計部門以及高新區各園區管理機構等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三章 支持對象與標準
第九條? ?專項計劃的支持對象是在深圳高新區內依法注冊,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如實完成火炬統計等統計填報工作的高新區納統企業等單位或者是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機構。對深圳高新區內企業進行投資的投資機構、對從深圳市外引入科技企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以及承擔高新區品牌建設項目的單位、其注冊地在深圳市的,屬于本辦法支持對象。
第十條? ?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在高新區開展創新平臺建設。對符合條件的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成果轉化平臺,按最高不超過 3000 萬元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 支持科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對高新區內符合條件的“20+8”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方向的科技企業培育項目給予相應支持。
(一)對上年度研發投入占營收不低于 5%、營收增速不低于 20%的科技企業,每年按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給予支持。
(二)對從深圳市外引入科技企業,經事前備案,實繳注冊資本在 1 億-5 億(含)的項目,按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給予支持;實繳注冊資本在 5 億-50 億(含)的項目,按最高不超過 500萬元給予支持;實繳注冊資本大于 50 億的項目,按最高不超過1000 萬元給予支持。
(三)對于從深圳市外引進實繳注冊資本 5 億元以上的科技企業落戶深圳高新區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經事前備案,按每引入一家科技企業給予不超過 10 萬元支持,每家單位累計不超過100 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科技金融服務提升。鼓勵投資機構對高新區內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開展股權投資等業務。
(一)對上年度投資高新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的投資機構,單個投資項目按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給予支持,每家投資機構在每個園區年度累計按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給予支持。
(二)對上年度獲得投資機構投資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按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支持高新區品牌建設。支持舉辦具有影響力的以高新區為主題的創新創業大賽、主題論壇、專題會議、展會展覽、招商推廣等活動以及高新區范圍內的形象提升、標識建設等事項,經事前備案,按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專項計劃采用區級財政資金配套支持方式。本辦法第十至十三條款所列資助標準為市級財政科研資金資助標準,區級財政資金總規模與市級財政科研資金總規模的配套比例不低于 1:1,各具體項目的配套比例不低于 0.5:1。對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主辦、承辦或主導的高新區品牌建設活動或事項,可不受具體項目的配套比例約束。
第十五條? ?各園區管理機構可根據園區實際發展需求,在創新平臺建設、科技企業培育、科技金融服務提升、高新區品牌建設四個方向內確定其他支持情形,也可在四個方向外確定其他支持方向,資助資金納入各園區配套的區級財政資金。
第十六條? ?國家部委、市委市政府明確支持的其他項目,可列入專項計劃。對高新區科技創新、產業集聚、綠色發展等具有重大戰略意義或重大貢獻的項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經批準后可列入專項計劃。
第十七條? ?創新平臺建設項目采用事前資助方式;科技企業培育和科技金融服務提升項目,采用事后補助方式;高新區品牌建設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事前資助或事后補助方式。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高新區各園區管理機構應提前謀劃項目儲備,通過發布申請指南、受理項目申請、專家評審或專項審計、考察核查、審批公示等環節,做好資助項目入庫,形成年度資金實施方案,提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高新區各園區管理機構根據年度資金實施方案、上年度資金預算執行、項目考核評價等情況,合理安排年度預算資金。
第二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對高新區各園區管理機構提交的年度資金實施方案進行核查,依程序批復年度資金實施方案,并撥付市級財政科研資金至高新區各園區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高新區各園區管理機構按經批復的年度資金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高新區各園區管理機構應加強資金使用與管理,強化項目過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園區管理機構應做好事前資助項目的跟蹤管理。各園區管理機構與事前資助項目申請單位簽訂合同書(任務書),并按照合同書(任務書)組織監督、檢查、項目驗收。
第五章 監督評價
第二十三條? ?高新區各園區管理機構應開展專項計劃績效自評,并對相應資金進行專項審計,每年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實施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可以采用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高新區各園區專項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與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往后年度高新區各園區專項計劃資金額度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高新區各園區管理機構應根據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深圳專精特新企業認定專項計劃各類技術文件和科技報告的歸檔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條? ?涉及下列情形的,由高新區各園區管理機構負責追繳市級財政資助資金及孳生利息,并退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一)項目終止;
(二)項目撤銷;
(三)項目驗收結論為不通過;
(四)使用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
(五)按照有關規定須追繳資金的。
屬于第(四)款情形的,按照市政府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高新區各園區管理機構對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信訪、投訴和舉報進行調查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園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管理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本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過程管理與驗收、科研誠信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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