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相关】高校教师提前离职需支付“天价违约金”,坑!
近幾年,關于“高校教師離職遭校方索賠”的案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碩博人群容易踩的坑,也如雨后春筍般逐一顯現。畢業想進入高校工作,需要擦亮雙眼,提前悉知合同里的隱患。
博士畢業未返校任教
被判賠校方給予的工資社保等支出
最近,“河南某大學”有位正式在編的的教師劉某,因學校政策允許教師離職攻讀博士學位,學校為留住人才,讀博期間為其提供工資補貼。
在她攻讀完博士返校任教時,與校方關于家屬安置的問題商量未果,便打算離職。校方隨后將其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讀博期間學校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工資、社保、生活補貼等,共計約41.64萬元。
劉某根據《流水核對表》整理? 受訪者 供圖
今年8月份,河南省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劉某應向學校返還各項費用共計33.3096萬元,以及單位繳納部分的公積金及養老保險共計8.3284萬元。
《河南某大學關于人才待遇的規定(修訂)》
根據法院一審認定的事實:
劉某2013年考取南開大學統招非定向博士研究生,校方與其簽訂協議,在完成學業取得學位后按時回校報到,按合同規定,劉某在校服務期不少于八年。在此期間,她的人事檔案轉入攻讀博士學校,校方為其保留住房,并擔保借支生活補貼。如因個人原因,不能按時來校工作,學校負責督促劉某償還其上學期間借支的生活補貼。
面對敗訴,劉某稱對一審的事實認定部分有異議,擬上訴。針對此案,目前雙方仍在走法律訴訟程序。??
類似情況頻發
判決結果大不相同
類似的情況,也曾發生在東南大學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高校:要求退站博士后,退還在校期間所有工資和福利待遇。
圖源:知乎
不過這次,可能是高校先動的手......
通過提供五險一金、稅前「高薪」等福利,把博士吸引來做博士后,“競爭上崗”,留不下的人需要將之前領到的薪金和福利都返還學校。
根據網上曝出的信息,例如東南大學在招聘博士后的協議中,有這么一條明文規定:
圖源:文件截圖
時間再往前推,青年博士離職被高校索要違約金的事層出不窮。不過,判決結果卻和這次大不相同。
2021年5月,一名90后青年博士因離職,被高校索要違約金10.5萬元,他將學校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決高校返還所收的違約金。
據悉,原告(青年博士)于2019年6月從某著名大學法學院博士畢業,同月進入某財經大學法學院工作。2020年6月,原告考上公務員向被告(學校)申請辭職。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單位同意報考證明》,且原告的離職事項已正式經過被告相關辦公會議批準通過。
同年9月,原告辦理離職手續,被告人事處要求原告賠償10.5萬元的辭職違約金,依據是原被告簽訂的《**財經大學引進人才協議書》第九條第3項:乙方如解除本協議,則必須承擔以下后果:繳納違約金,每少工作一個月交違約金1000元,實際工作時間滿10年后不需繳納。
原告迫于公務員錄取報到與檔案轉移時限的壓力,無奈向被告支付了10.5萬元違約金。現原告認為協議書第九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要求被告返回違約金。
2017年初,覃玲(化名)從國內一所知名大學取得博士學位后,作為高層次人才,被廣西某高校引進聘用,聘期8年,自2017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
雙方在《聘用協議書》中還約定,該高校為覃玲分5年支付30萬元安家費,并提供科研啟動經費;如果服務未滿8年調離或辭職的,必須部分返還安家費及科研經費等,并支付違約金。
2017年11月初,因個人原因,工作僅7個月的覃玲向校方提出辭職。該高校則要求覃玲支付違約金,才能辦理離職手續。覃玲在交納11.8萬多元的違約金后,辦妥手續離校。
離校后,2018年12月,覃玲向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她說,自己是被迫繳納的違約金,學校的行為已違反《勞動法》。去年5月22日,南寧市仲裁委裁決,不支持覃玲的訴請。覃玲不服該裁決,將該高校起訴至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
最后,法院認為,作為剛畢業步入社會的博士生,該違約金明顯超出了覃玲個人經濟負擔能力。法院酌情將違約金調整為3萬元,加上退還1.3萬元的安家費,法院終審判決廣西某高校退回覃玲7.5萬多元的違約金。
高額違約金留人才,孰是孰非?
從高校的角度來看,面對20%的資金支持80%的高校“二八定律”,處于弱勢的“四非”地方高校為了應對人才爭奪戰,不惜掏光“家底”養人,除了支持教師讀博深造,繼續支付工資補貼外,還開出了諸多優厚待遇,包括數十萬元的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以及安置配偶工作、解決子女入學問題等。
在這種情況之下,高校也想方設法在合同上層層加碼、設高門檻卡人,避免人才流失。對此,部分網友表示同情和理解,“學校辛苦培養,教師不應該撂下挑子就走了,既然簽訂協議,就應遵守契約精神”。
不過,亦有網友指出,在簽訂所謂協議合同時,雙方關系并不對等,很多情況下,高校教師更像無奈踏入“陷阱”的羔羊,非平等自愿簽署協定。案件中的離職教師也向記者表示,簽署合同時“沒想太多”,當時自己并無離職想法,加之法治觀念不強,校方也沒有完整出示相關文件。
面對離職教師,高校以“先交錢再走人”的手段卡人,“獅子大開口”索要賠償金,也并非法律所允許的。受訪律師向記者指出,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在勞動關系終止的情形下,校方理應依法辦理相關勞動人事關系轉移手續,而不應該拿合同卡人。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巨額違約金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總的來看,高校的“高門檻贖身金”終究不是挽留人才的長久之策,更多應該加強學科和院校建設,完善用人、科研和教學制度,為人才發展提供優質的“土壤”。高校教師也應審慎簽訂協議,尊重契約精神,做好本職工作,但如若在離職時遭遇不合理的索賠要求,也應勇敢站出來,用法律捍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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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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