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緬甸公民法 (1982年人民議會第4號法令) 人民議會公布下列法令 第一章 名稱與名詞解釋 一、此法稱為緬甸公民法。? 二、在此法令中使用的詞語有下列之意思:? (一)“國家”即指“緬甸社會主義聯(lián)邦”。? (二)“公民”即指“緬甸公民”。? (三)“客籍公民”即指依此法規(guī)定的客籍公民。? (四)“準入籍公民”指根據(jù)此法規(guī)定獲準入籍的公民。? (五)“外僑”指非緬籍公民或非客籍公民或非獲準入籍公民。? (六)“國民身份證”指根據(jù)1948年緬甸聯(lián)邦公民(選擇)條例,或緬 甸公民法令、或根據(jù)此法發(fā)給的國民身份證。? (七)“客籍公民證”指根據(jù)此法發(fā)給的客籍公民證。? (八)“準入籍公民證”指根據(jù)此法發(fā)給的準入籍公民證。? (九)“中央小組”指根據(jù)此法所組成的委員會。? 第二章 成為公民的條件 三、?自緬歷1185年或公歷1823年之前,就居住在緬甸國境內(nèi)的克欽、克耶、 吉仁、欽、緬、汶、若開、撣等土族公民即為緬甸公民。? 四、?國務委員會有權確定任何一個種族血統(tǒng)是否緬甸公民。? 五、?每一位公民或有兩位公民父母生下之子女都自然是天生的公民。? 六、?在此法生效之日已經(jīng)為公民者,即為公民。? 如果其人觸犯第十八條款,就應受根據(jù)該法的追究。? 七、?在緬甸國境內(nèi)、或在國外出生的下列者都為公民。? (一)兩位父母均為公民者;? (二)父母為公民與客籍公民者;? (三)父母為公民與準入籍公民者;? (四)父母均為客籍公民者與? (1)公民、(2)客籍公民、(3)準入籍公民為父母生下的子女; (五)準入籍公民之子女與? (1)公民、(2)客籍公民、(3)準入籍公民之子女: ? (六)客籍公民和準入籍公民生下的子女與? (1)公民、(2)客籍公民、(3)準入籍公民之子女。 八、(一)為了國家的利益,國務委員會有權確定任何人為公民或客籍 公民或準入籍公民。? ????(二)為了國家的利益,除了天生的公民之外,國務委員會有權取 消任何人的公民、客籍公民或準入籍公民的身份。 九、?在緬甸境內(nèi)出生的子女,滿十歲時由該父母或保護人向內(nèi)政部 指定的機構,根據(jù)所規(guī)定的辦法注冊。? 附注:在滿十歲后的一年內(nèi),如果未能注冊,父母或保護人應提 出充分地理由向內(nèi)政部指定的機構提出申請。? 十、?在緬甸境外出生的子女,在出生后一年內(nèi)由該父母或保護人向內(nèi) 政部指定的機構提出報告。? 附注:出生后一年內(nèi),如果還未能注冊,父母或保護人就要以充 分的理由,通過緬甸使館、或領事館或內(nèi)政部規(guī)定的組織向中央 小組提出申請。? 十一、(一)如果未能照第九、十條款辦理,父母或保護人必須在每年 向緬甸大使館或領事館或向內(nèi)政部指定的機構交納五十元緬幣 作為罰款金。? ??????(二)如果連續(xù)五年都未能按第九、十條款辦理,父母或保護人 就應受罰款緬幣一千元。? 十二、?任何公民都必須? (一)遵守國家的法令;? (二)擔當法律上所指定的責任;? (三)享受法律上的權利。? 十三、?任何公民不得兼當其他國公民。? 十四、?在祖國參與戰(zhàn)爭的時期,任何公民都不得放棄公民權。? 十五、(一)任何公民不因與外僑通婚而自然失去公民的身份。? ??????(二)任何外僑不因與公民通婚而自然得到公民的身份。? 十六、?任何公民如果永遠離開國境或加入了外國籍,或申請加入外籍或 取得了外國護照或類似的證件,其人就中止公民的身份。? 十七、 天生的公民除了他本人觸犯法令第十六條款之外,不能以其他理 由取消它的公民身份。? 十八、 任何人如果以欺騙的手段或隱瞞事實而取得了公民身份證,該身 份證就應被取消之外還要被判10年徒刑和罰款緬幣5萬元。? 十九、?任何公民如以不正常的方法協(xié)助其他人取得公民身份證、或客籍 公民證、或準入籍公民證,就應被判七年徒刑和罰款緬幣一萬元。? 二十、(一)被中止、或被取消的公民身份證都應該廢除,持有該被廢 除的公民證者,應按內(nèi)政部所指定的辦法重新交還。? ??????(二)如果未交還廢除的公民證而繼續(xù)使用、或以不老實的辦法 移交他人,就應受十年徒刑和罰款兩萬緬元。? ??????(三)任何人如果使用廢除了的公民證,或死亡者的公民證,就 應受十年徒刑和罰款兩萬緬元。? 二十一、?任何人如果偽造或協(xié)助他人偽造公民證,就應受處十五年徒刑和 罰款五萬緬元。? 二十二、?如果任何人的公民證被中止或被取消,就不能重新申請為公民或 客籍公民或準入籍公民。 第三章 客籍公民 二十三、?根據(jù)1948年緬甸聯(lián)邦公民法令申請公民證者,如果符合所規(guī)定的 條件和資格,中央小組有權比準他為客籍公民。? 二十四、?中央小組批準為客籍公民者,應親自到內(nèi)政部所規(guī)定的機構作書 面宣誓;愿忠實于國家,愿遵守法令,并認識了解國民應有的責 任和權力。? 二十五、?中央小組有權在客籍公民證上填寫該公民申請書上的子女的名 字。被填上名字的子女即成為客籍公民。? 二十六、?根據(jù)第二十五條款被填寫上名字之子女,如果已滿十八歲,則同 父母一起依第二十四條款宣誓。? 二十七、(一)根據(jù)第二十五條款被填上名字的子女,如果未滿十八歲, 就在滿十八歲之日親自到內(nèi)政部規(guī)定的機構,根據(jù)第二十四條款 進行宣誓。? ????????(二)如未能按照第二十七條(一)款進行,每年就到內(nèi)政部指 定的機構交罰款金五十元。? 二十八、?如在一年之內(nèi)未能宣誓,就要提出充分地理由通過內(nèi)政部指定的 機構向中央小組申請。如果滿二十二歲都未能提出充分地理由 者,該人的子女就當損失其客籍公民的身份。? 二十九、(一)如果兩位父母損失其客籍公民資格,寫在他們的身份證內(nèi) 未滿十八歲的子女,以及已滿十八歲而還未宣誓的子女,也將被 中止其客籍公民的身份。? ??????? (二)如果父母為客籍公民和外僑者的公民資格已被取消,父親 或母親的客籍公民證內(nèi)未滿十八歲或已滿十八歲而還未經(jīng)宣誓 的子女,也都將被停止其客籍公民身份。? 三十、?任何客籍公民都須? (一)遵守國家法令;? (二)擔當國家憲法中所指定的責任;? (三)除了國家適時規(guī)定的享受權之外,還可享受國家憲法中所 允許享有的公民權益。? 三十一、?客籍公民不得兼當其他國公民。? 三十二、?在祖國參與的戰(zhàn)爭時期,客籍公民不得放棄客籍公民的身份。? 三十三、?客籍公民不能因與公民通婚,則可自然成為公民。? 三十四、 任何客籍公民如果永遠離開國境,或當為外國公民,或申請當外 國公民、或領取其他國的護照、或其他類似的證件,其客籍公民 身份就應停止 。? 三十五、?任何客籍公民如果觸犯下列之任意一條,中央小組有權取消其人 的客籍公民證。? (一)在祖國參與的戰(zhàn)爭時間,與敵國或協(xié)助敵國或與敵國的公 民或組織做貿(mào)易、或聯(lián)系協(xié)助貿(mào)易或聯(lián)系工作 ;? (二)與反政府的組織或與該組織的成員做貿(mào)易或聯(lián)系,或協(xié)助 該項工作;? (三)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證明其人即將破壞或正在破壞國家的 主權和安全,或擾亂人民的安寧的生活;? (四)以行動或以言語或以其他方式表現(xiàn)不尊重或不忠于國家的 行為;? (五)把國家秘密通報給某人,或某組織或其他一個或多個國家, 或有協(xié)助通報的行為;? (六)因品德敗壞而被判最少一年徒刑或最少罰款緬幣一千元。? 三十六、?任何客籍公民如以不正常的方法,提供不確實的證件而取得公民 證,該人的客籍公民證除被取消之外,還要受判十年徒刑和緬幣 五萬元罰款。? 三十七、?任何客籍公民,如以不正常的辦法幫他人取得公民證或客籍公民 證或準入籍公民證,其得來之公民證被取消之外,還要受處七年 徒刑和罰款緬幣一萬元。? 三十八、?任何客籍公民如果得知某人觸犯第三十六、三十七條款,或本身 也幫他人觸犯法令,但在此法開始生效的一年時間之內(nèi)、到內(nèi)政 部指定的機構去自首者,則可免去應受的懲罰。? 三十九、(一)被停止或被取消客籍公民資格者的身份證應廢除。持有被 廢除的客籍公民證者,應到內(nèi)政部以規(guī)定的辦法交回其身份證。? ??????? (二)任何人如果不交回已廢除的客籍公民身份證、或繼續(xù)使用 或以不正常之手段轉(zhuǎn)讓他人,就應受十年徒刑或罰款兩萬緬元。? ??????? (三)任何人如果使用被廢除的客籍公民身份證、或已過世者的 身份證,就應受十年徒刑和罰款兩萬緬元。? 四十、?任何人如果偽造客籍公民身份證,或幫他人偽造身份證,就應受 判十五年徒刑和罰款五萬緬元。? 四十一、?被中止或被取消之客籍公民身份證者,無權重新申請客籍公民或 準入籍公民的身份。 第四章 準入籍公民 四十二、?1948年元月4日之前已在緬甸居住者,或該居民之子女,可以根 據(jù)尚未申請之理由,以確鑒的證據(jù),向中央小組申請成為準入籍 公民。? 四十三、?此法生效之日開始,在國內(nèi)、外出生的下列公民之子女,允許申 請領取準入籍公民證:? (一)公民與外僑之子女;? (二)客籍公民與準入籍公民之子女;? (三)客籍公民與外僑之子女;? (四)兩位父母都為準入籍公民之子女;? (五)準入籍公民與外僑之子女。? 四十四、?申請準入籍公民身份證者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法令第四十二、四十三條款者;? (二)滿十八歲者;? (三)能流利地說一種緬甸種族語言者;? (四)品德優(yōu)良者;? (五)神經(jīng)正常者。? 四十五、?在此法生效之前已持有外僑登記證、而且與公民或客籍公民或準 入籍公民通婚者,如欲申請公民證,則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滿十八歲;? (二)品德優(yōu)良;? (三)神經(jīng)正常;? (四)遵守一夫一妻制家庭;? (五)其合法配偶在本國境內(nèi)連續(xù)居住三年以上。? 四十六、(一)被中央小組批準為準入籍公民者,應親自到內(nèi)政部指定的 機構以書面宣誓忠于祖國,并表示愿遵守國家法令,認可規(guī)定的 公民責任與權益。? ??????? (二)當中央小組批準外僑為準入籍公民時,其人必須親自到內(nèi) 政部規(guī)定的機構,以書面宣誓本人愿放棄外僑身份,愿忠于國家, 愿遵守國家法令,愿承擔指定的責任和認識明白享受權。? 四十七、?中央小組在準入籍公民者的申請書上填寫上子女之名,該子女也 即成為準入籍公民。?四十八、?根據(jù)第四十七條款被填上名字的子女,如果已滿十八歲就同父母 一起按第四十六款進行宣誓。? 四十九、(甲)根據(jù)第四十七條款被填上名字的子女,如果未滿十八歲, 在其人滿十八歲之后的一年內(nèi),親自到內(nèi)政部指定的機構,按第 四十六條(一)款進行宣誓。? ??????? (乙)如果未能按照條文中之(甲)款進行,就得向內(nèi)政部所指 定的機構每年交罰款金緬幣五十元。? 五十、?在一年之內(nèi)如未能去宣誓,就提出充分的理由向內(nèi)政部指定的機 構申請。如果理由不充分,而且又超過了二十二歲,就損失準入 籍公民的權利。? 五十一、(一)如果準入籍公民之兩位父母損失其準入籍公民權,在他們 準入籍公民證內(nèi)的未滿十八歲的子女和已滿十八歲但還未進行 宣誓的子女亦中止其準入籍公民的身份。? ??????? (二)父母為公民和外僑者,如果父母當中持有公民證者已損失 其身份,則該父或母之身份證內(nèi)所填寫的未滿十八歲的子女、和 已滿十八歲但還未宣誓者,都將被中止其準入籍公民之身份。? ??????? (三)父母為客籍公民和外僑者,如果父母當中持有客籍公民證 者已損失其身份,該父或母之客籍公民證中,已填寫有未滿十八 歲的子女、和已滿十八歲但還未宣誓之子女,都將被中止他們的 準入籍公民之身份。? ??????? (四)父母為準入籍公民者和外僑,他們當中持有準入籍公民的 身份如果損失。則他們的準入籍公民證內(nèi)已填寫的未滿十八歲的 子女、和滿十八歲但還未經(jīng)宣誓之子女,都將被中止其準入籍公 民之身份。? 五十二、?在此法令生效之日或在其之前就持有外僑登記證者,與公民或客 籍公民或準入籍公民通婚之后,又辦理了申請準入籍公民證的手 續(xù),但他的配偶如在他的申請書未批準之前去世,他的入籍申請 書就當無效。? 五十三、?已批準為入籍公民者,必須? (一)遵守國家法令;? (二)擔當法令所指定的責任;? (三)除了國家適時規(guī)定的權益外,可以享有國家法律上允許享 有的權益。? 五十四、?獲準成為入籍公民者,不得兼當別國公民。? 五十五、?獲準入籍公民證者,在祖國參與的戰(zhàn)爭期間,不得放棄其準入籍 公民之身份。? 五十六、?獲準入籍公民證者,不因為他與公民或客籍公民通婚,則可自然 成為公民或客籍公民。? 五十七、 獲準入籍公民證者如果永遠離開國境,或入了外國國籍,或申請 入外國籍,或取了外國護照或類似的證件,就會被中止準入籍公 民者的身份。? 五十八、?獲準入籍公民證者如觸犯以下的任意一條法令,中央小組有權取 消其準入籍公民的身份。? (一)在本國參與的戰(zhàn)爭期間,與敵國或協(xié)助敵國、或與該國的 人民或團體進行貿(mào)易或聯(lián)系、或協(xié)助以下所述之工作;? (二)與反政府組織或該組織的成員進行貿(mào)易或聯(lián)系,或協(xié)助以 上所述之工作;? (三)有充分的理由足以證明在進行或即將進行對國家主權和安 全、對人民的生活有危害的工作;? (四)以言語或行動、或以其他方法表露對國家不崇敬和不忠實 的行為;? (五)把國家的秘密通報給某人或某個組織或外國、或幫助圖謀 以上的工作;? (六)因品德敗壞而犯了某種罪行而被處最少一年的徒刑或最少 受罰款一千元。? 五十九、 獲準入籍公民者如果以不真實和隱瞞事實的方法取得準入籍公民? 證,一旦發(fā)現(xiàn)就立即取消其獲準之身份證之外,還應受十年徒刑? 和罰款五萬緬元。? 六十、?任何準入籍公民者,若以不正常的方法協(xié)助他人取得公民證或客 籍公民證或準入籍公民證,其公民證將會被取消之外,還應受處 七年徒刑和罰款一萬緬元。? 六十一、?任何準入籍公民者,如獲悉他人觸犯了第五十九、六十條款,或 親身觸犯或協(xié)助他人觸犯法律條款后,在此法令生效之一年之 內(nèi),或觸犯之日起的一年內(nèi)、來到內(nèi)政部指定的組織機構自首, 則可免除對此案的處罰。? 六十二、(一)被法律判決中止或取消準入籍公民證者,其身份證就當作 廢。如果繼續(xù)持有該作廢的身份證,就必按內(nèi)政部規(guī)定的辦法交 回證件。? ??????? (二)如不交還作廢的準入籍公民證、或繼續(xù)使用,或以不正常 之手段轉(zhuǎn)讓他人,就應受處罰十年徒刑和罰款兩萬緬元。? ??????? (三)任何人如果使用被廢除的或以死亡者的準入籍公民證,就 應受罰十年徒刑和罰款兩萬緬元。? 六十三、?任何人如果偽造準入籍公民證,或協(xié)助他人犯以上罪行,就應受 處罰十五年徒刑和罰款五萬緬元。? 六十四、 任何人如被中止或取消準入籍公民之身份,就無權再重新申請。 第五章 有關公民、客籍公民或準入籍公民之確認事宜 六十五、?任何人如果有必要確認公民、客籍公民或準入籍公民之事宜,則 可以向中央小組提出要求給予確認。? 六十六、?中央小組必須:? (一)允許申請者提出有關的附帶證件;? (二)依據(jù)法令做出決定;? (三)把最后的決議通知申請者。 第六章 中央小組 六十七、?由以下成員組成中央小組:? (一)內(nèi)政部部長 主席? (二)國防部部長 成員? (三)外交部部長 成員? 六十八、?中央小組有權執(zhí)行以下工作:? (一)確定是否公民、客籍公民或準入籍公民之事宜;? (二)對于客籍公民、準入籍公民的申請做出決定;? (三)中止公民、客籍公民或準入籍公民的身份;? (四)取消公民、客籍公民或準入籍公民的身份;? (五)對有關疏忽注冊和宣誓之事的申請書做出決定。? 六十九、?中央小組必須允許受懲罰者提出上訴之機會。 第七章 上訴 七十、(一)對中央小組之判決如有不滿意者,可按有關慣例向部長會議 提交上訴書。? ????? (二)部長會議的決議是無可上訴的。? 七十一、?以此法授權的機構組織,在解決與此法令有關之事宜時不必提出 任何理由來說明。 第八章 其他 七十二、?從此法令生效之日起,除此法令之外,完全沒有其他法令可讓任 何外僑申請入籍。? 七十三、?公民或客籍公民或準入籍公民的養(yǎng)子養(yǎng)女,不能成為公民、或客 籍公民或準入籍公民。? 七十四、?除了刑事案外,有關此法的事宜應由被授權之組織負責處理。? 七十五、?為了落實此法令之規(guī)定,部長會議經(jīng)國務委員會同意之后,應頒 布必要的慣例。? 七十六、?以此法取消下列法令:? (一)1948年 緬甸聯(lián)邦公民(選擇)條例。? (二)1948年 緬甸聯(lián)邦公民法。 山友(簽字)? 國務委員會主席? 緬甸社會主席聯(lián)邦? 緬歷1344年6月15日? (1982年10月15日) 譯后記:上面介紹的緬甸聯(lián)邦公民法,它所公布的日期已將近30年了。但由于直到今日政府未公布過對它作廢或修改的指示或命令,所以它還是有效的法令。? 現(xiàn)把公民法全譯出讓大家看一看,也許它能幫助我們澄清一些誤解的問題。 譯者:羅伯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