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要在法定节假日,给予“做一休一”的劳动者加班费
“做一休一”這種工作制一般不常見,“做一休一”的工作性質和普通工作不同。雖然“做一休一”比較“個性”,但是不代表“做一休一”的勞動者不享受應得的權益。
在實際生活中,有的單位實行“做一休一”,職工輪到法定節假日也不能休息。因此,經常會出現即使如元旦、春節等法定假日仍要上班的情況,可是職工從來沒拿到過加班工資。這個時候,單位業有話說:對于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崗位,沒有加班費。綜合計算工時制是什么東西?憑什么這么厲害?
我國勞動領域主要存在兩大類工時制度:一類是標準工時制;另一類是特殊工時制,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正常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出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三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如有的勞動者是“做一休一”,沒有超出40小時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如果企業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則勞動者屬于正常工作,不算加班。但是企業如果要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需要得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批準。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工作時間超出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需另外支付150%的工資報酬。
無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者不定時工時制,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都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所以說,用人單位不在法定節假日為“做一休一”的員工發放加班費是不對的。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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